倘若建筑施工过程中遇到因发包方因素导致的工程暂停状况,
承包方有权明确向发包方索求在这期间所产生的诸如停工、窝工、货物倒运、机械设备迁移以及材料构件库存积压等方面的损失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
赔偿,承包方可考虑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追偿。
若问题出自于承包方自身的决定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发包方将享有追究承包方
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求其对由此产生的
违约金等违约成本进行补偿。
同样地,如果发包方不能获得足够的赔偿,也可考虑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