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制造、变造或使用不真实或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执照以及行车证件等重要文件材料。
若有违反者,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人。
其中包括暂扣车辆,给予违法人员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以及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