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
紧急避险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相应的
民事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出现的
当事人承担。
此处所述之“紧急避险”,乃是法律术语意为:
为了国家利益或所属个体的权益免于遭受不可逆转之伤害,必须采取的不得已的行动。
然而紧急避险如因采取手段不当或者超越必要限度、导致意外损失的话,那么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员就需要对此负起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