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强奸罪的
证据不足时,我国法律规定了如下合理的解决方式:
若
证据尚未完善,则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将案件退回至
公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工作;
或者他们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核实,以填充证据不足之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申请
补充侦查的案件之截止日期,必须设定为一个月内。
而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可超过两次。
然而倘若经过此番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仍然认定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他们就应该依据法律程序,做出不予
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