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产生的一千元人民币的
赔偿额度,这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
其一便是生产商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另一种则是商家有意销售已经知晓并非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除了可以就自身遭受的
财产损失提出索赔之外,同时还有权申请由生产商或商家支付该产品售价的十倍作为赔偿,或者要求他们承担所遭受财产损失的
三倍赔偿额。
此外,如果在增加赔偿的金额仍然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有权利获得额外的一千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然而,如果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虽然存在某些微小的缺陷,但并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以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误导的影响的话,则上述规定也将不适用于此类情形。
当消费者因为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权益受损之时,他们既可以选择向销售该食品的商家进行索赔,同样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生产商寻求赔偿支持。
任何在接到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赔偿请求的生产商或商家都应该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的原则,坚决履行赔付义务,杜绝任何推脱之行为。
若责任归属生产商,在商家完成赔偿后,其仍享有向生产商追偿的权力;
反之,同样地,若责任归属商家,生产商在完成赔偿后亦具有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