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导致车辆碰撞,未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到
危险驾驶罪名的指控。
依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应判处被告人
拘役刑罚并处以
罚金;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
机动车驾驶证予以
吊销,且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可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运营车辆的情况,则应在此基础上加重惩罚力度,将
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延长至十年,自被吊销日起十年内不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且即便是在获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之后,也不允许再驾驶运营类车辆。
酗酒
驾驶机动车者,若存在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节,均需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进行
处罚:
(一)引发
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或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但尚未酿成更大
危害后果,也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
(二)经检测,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每100毫升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型运营
机动车的;
(五)从事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
超速驾驶,以及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等行为;
(六)试图逃避公安机关的合法检查,或是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等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
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应该
从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