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累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否
减刑的问题,我国
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规定。
即对于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具有突出的
立功行为,那么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倘若罪犯有重大且明显的
立功表现,则应必定予以减刑。
然而,针对被
判处死刑并
缓期执行的累犯,依据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人
民法院有权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待缓期
执行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宣告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由于有
重大立功表现而将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与其未受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相比较,在减刑的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
累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量刑时应当优先
加重处罚;
(2)不得适用相对较为宽松的
缓刑制度;
(3)不允许申请适用
假释制度;
(4)若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可在此之余,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