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这是对任意侵犯他人权利与利益的一种不良行为的法律描述,该行为涉及无理由挑衅、
暴力伤害他人身体、不断骚扰或是任意损坏、侵占公众或
私人财产,甚至在公共场合内引发激烈的喧哗和混乱,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根据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导致两人或以上
当事人的轻微身体损伤方可被视为情节恶劣,若仅仅造成一名当事人的轻微伤害则不能视为情节恶劣,这样的情况下,应判处的
刑罚相对较轻。
然而,对于确切的刑期,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犯罪分子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
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其认罪态度如何等多重因素。《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
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
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