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
驾驶机动车辆时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即使用手持电话进行通话或接听电话。
对于这一
违章行为,最高可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扣除2分之一驾驶证积分。
具体而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之(三)款的硬性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操作模式:
一只手脱离方向盘而另一只手仍控制转向操作,或者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并且将其贴近耳朵的情形。
因此,只要是在驾驶期间,任何一只手远离了方向盘而另一只手还保持着对方向盘的掌控,甚至包括将电话贴放在耳边进行通话的情况,均属本项
法规所定义的
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汽车同时使用手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将会面临罚款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
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