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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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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1
垄断协议亦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系指以排挤、抑制竞争为目的所达成之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
在此类行为中,衡量其合理性与法律有效性的关键指标在于它们是否对竞争产生了阻碍、限制乃至伤害。
垄断协议可被划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以及纵向垄断协议两大类别
横向垄断协议其显著特点在于参与当事人位于同一生产或流通阶段,可能既包括生产方,亦包含销售方,甚至是买方或卖方。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则主要涵盖如下几种形式:
(1)固定或变动相关商品价格;
(2)控制商品产量或销售量;
(3)瓜分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份额;
(4)施加购买新型科技、先进设备的限制或禁止研发新技术、开拓新产品领域;
(5)发起联合抵制交易行动;
(6)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可的其余各类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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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什么?
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28浏览 2025-05-09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垄断协议,即通过协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竞争,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横向协议指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内的企业间的合作,如定价、产量控制、市场划分等,旨在排除或损害竞争优势。常见的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包括固定价格、调整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技术创新等,违者将面临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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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叔叔是做生意的,现在他的行业竞争力很大,他想知道对于反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的相关内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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