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选择
逃逸,则其需独自承担起所有责任。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如遇以下情况任意一种,肇事者须负起全责:
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果断采取措施对现场进行保护或进行抢救而选择逃离现场者;
其次是蓄意破坏案发现场,
伪造事实推诿责任,甚至销毁关键
证据者。
为逃避法律追诉,肇事者选择驾车逃逸,或者躲藏起来躲避责任追究。
在此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他涉案人员同样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可以适度减轻肇事者的相应责任。
然而,倘若在同一案件中有证据表明肇事者具有上述第一款所述情况中的第二点,即故意破坏现场、隐匿证据者,则不应减轻其应有的惩罚与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