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现列举如下:
首先,被判以
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以及无期
徒刑者,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
判决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其次,若遇到判处
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特殊情况,那么算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需要将其与
管制的期限合并来综合考虑,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自判决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即可开始计算。
另外,
刑法中还特别强调,如果判决中的
罪名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两部分同步执行。
再者,被判以
拘役、
有期徒刑等不等长刑期的罪犯,他们面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同样可以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已经度过
缓刑考验期的罪犯,以及被判无期徒刑并在服刑期间获得了
减刑处理的罪犯,他们所面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则应自
主刑的行刑
期限届满或者自
假释之日起进行计算。《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