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构成非法制造与销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假发票
违法行为之罪行的主要要素包括:
其所侵犯的客体乃为国家严肃的发票管理秩序及税收安全有序的运行环境;
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包含具备全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被视为有组织团体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其在客观层面上须存在
故意行为,以
伪造、擅自制造或向他人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等方式为表现形式;
最终,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应当是明显且直接地指向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主观愿望和意愿。《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