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指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单位,集团并非法定意义上的
法人,因此并不具备
企业法人的应有权限与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体系内,关于此类实体组织的定义与分类仅仅局限于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
其次,关于法人身份的认定,其必须满足拥有自身唯一的名称标识,明确的组织架构以及固定的实际存在场所,并同时具备属于自己所有或支配的庞大财富或经济资源。
法人身份的确立以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