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二次审判的过程中,须对
重大立功进行深入认证探讨。
此观点认为,重大立功乃
法定量刑要素之一,若能查明实施者同时具有
自首及
重大立功表现,则二次审理的
司法机关可依法予以判决变更。
重大立功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成功制止了他人即将发动的重大
犯罪行动;
挺身而出,向司法机构或社会揭露了监狱内部或外部的重大
违法犯罪活动,且所提供的
证据经过审核确凿可靠;
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无畏自我牺牲,拯救他人于危难之中等。《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