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数据有可能用作法律
证据,然而,为了确保它们确实来自于被指控方,有关方必须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作证。
当调查员需要获取计算机上储存的数据或音频、视频等多媒体资料进行深入调查时,他们应要求相关人士提供这些资料的原始载体。
若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存在困难,经协商可以选择提供复制件。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员有责任对调查过程做详尽记录并在调查笔录中清晰注明这些素材的来源以及制作经过,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核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