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债务领域,存在着两种重要的
保全措施:
即行使
代位权及行使
撤销权。
这实质上属于一种
债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欠债方的财产因为不当行为或情况发生削减变动时,其由此可能导致
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此种法律制度框架内,债权人拥有特定的权力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实现
合同保全实际上主要依赖的两种途径是行使代位权以及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