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履行期届满与
抵押权设定之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这并不构成影响抵押权设立与否的正当理由。
只要相关原料真实可靠,符合法定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标准,相应的
登记机关便不应对其申请施加任何形式的拒审。
首先,从现行法和行政
法规层面来看,尚未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签署了
抵押合同后特定时间内或选择在一段具体期限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完成抵押权的备案注册工作,否则将会面临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且导致抵押权未能即时生效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