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在此类情况下所应负担之责任,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由于接纳了众多限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子,学校应对由此导致的
侵权行为负起相当地民事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儿童尽管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但他们已经具备了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和感知周围环境的能力。
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
监护与监督职责,从而引发的伤害事故,那么校方自然应当依法减免其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