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责任原则,亦即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和其存在的过失或不当之处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责任人的责任归属;
其次是因果关系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具有明确且直接的关联性,方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原则是路权原则,要求各方通行者应严格遵守道路
交通规则,并确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行使道路
使用权;
此外,还有安全原则,要求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员都要时刻保持谨慎、注意安全驾驶;
最后的结果责任原则则强调,如果当事人存在违反上述任一上述原则的行为,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并未造成实际的
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安全威胁,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