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若能被证实为为了避免实施更严重的罪行而主动终止,则构成
刑法意义上的“
犯罪中止”。
然而,如果调查得知,该行为放弃并非出于其主观意愿进行的尝试,而是因为无法打开保险箱这样的外界原因所限,那么,此种情况便不再可理解为犯罪中止,而是以
犯罪未遂的名义被判定。
这里所述的犯罪中止,顾名思义就是在
刑事案件的发展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自动显露出放弃
犯罪之意,或短时间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罪案壮举的出现和演化。
反观既定事实,由于犯罪分子无法打开保险柜而被迫放弃,充分体现出其行动乃受制于除了个人意愿之外的其他外在因素,故归类为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