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给予特别赦免待遇之后再度
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的确会涉及到
累犯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曾被判定有罪并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惩罚的罪犯而言,他们必须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才符合累犯的定义。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其施加更加严重的惩罚;
然而,对于因疏忽大意而
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则不属于累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