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遭受肢体冲突的伤害之后,倘若属于轻微程度的伤害,则必须于受伤事件发生24个小时内启动与之相应的伤势
鉴定程序;
若涉案伤势较为复杂,相关单位在收到申请委托书之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报告书。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