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吸收合并,即是将两至多家企业整合成一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其中一方通过付出现金、发放新股或者其他形式的代价来获取另一方或多方的资产与负债,并且继续维持被
并购企业原有的合法主体地位;
而在合并之后,另外的一方或多方则需舍弃自身原有的
法人身份,成为新的单一企业结构下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
债权人和
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
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
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