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投入到房产的装修施工和后期养护中,使得房产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中的“添附”理论,这部分房产增值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妇共有的
财产权益。
其次,假设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土地价格出现波动,进而促使房产价值有所上升,基于投资风险收益原则,这部分增益应当归属于原来购得该房产的配偶或者双方
当事人共享。
再者,如果在
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那么,结婚另一方对于以共同
还贷部分为基准计算出的房产增值部分应有享有的补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