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与
债务统统转化为持有人属有的一部分权益时,原定的合约便在法理意义下自动解除,继续执行和履行的必要性也随之消失。
这一现象在法制范畴里被称为“混同”。
概括性的权益承接往往是导致混同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比如,
债权人依照法定手续
继承原
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原债务人通过合法方式继承债权人所有的财产,甚至是企业间的合并以及营业权益的概括承接等都是可能引致这种现象的常见情境。
以企业合并为例,当两家企业在合并之前存在未解决的
债权债务关系时,一旦达成合并协议并实现融合后,这些原本属于不同公司的债权债务便会因为均归于新成立的集团企业而自然消失无踪。
另一种情景便是特定的权益承接形式,即原债务人从债权人手中接管其本身的债权,又或者是原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以上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混同的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