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行为并非一定会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益,然而这种行径确实侵犯到了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
关于何为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身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对自身肢体内脏以及其他身体组织拥有支配权,以期保护自己身体不受他人
违法侵害之权力。
因此,若在进行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诸如打骂受拘禁人等不当手段,便有可能侵犯到他们的身体权。
若有人实施非法拘禁活动,那么他就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面临着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罚,若
情节严重且涉及到殴打与
侮辱他人的情况,那么将
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