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实践中,最为关键且备受重视的
证据无疑便是账目及转账记录了。
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能够证实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相关
证据种类繁多,其中包罗万象,具体涵盖了诸如实体物品(即
物证),书面文件(即
书证),
证人的口头陈词(即
证人证言),受害者表达的
当事人感受(即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出的关于自己行为的供述和解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专家科学人员的专业判断(即鉴定意见),实地勘察、现场检验、辨认以及侦查实验等过程所形成的笔录,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电子信息等。
然而,在所有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案例中,账目证据无疑是最为核心且至关重要的那一类。
这种账目对单位各项资金进出情况进行具体而详尽的记录,能够明确指出单位积聚了多少资金,以及何时如何将这些资金通过不同渠道转移到了某人或某处的手中(即账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