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
犯罪行为将不必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判处最低
法定刑罚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的
犯罪案件,若已过去五个年度则无法再进行追诉;
其次,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案,若已度过十个年度的时间,亦不得再进行追究;
再次,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案,自被判决之日起超过有十五个年度的时间即无需再进行追诉;
最后,针对被判处
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的重罪案件,其追诉
有效期则需经历累计至少二十个年度才能彻底终止。
然而当社会舆论和正义感强烈要求对这类案件进行重新监控和调查时,高级人
民法院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并进行核实批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