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债权人同样具备成为
善意取得之主体的资格。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作为受让方,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购得动产或不动产将不受所有人的追溯。
2、在法律术语中,“善意”这一概念特指
行为人本身所持有的内心活动状态。
由于善意属于人主观意识的范畴,无法直接透过外在表象判断,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多采用推论的方式判定
受让人的心理状态。
也就是假定受让人为善意,并将此责任归咎于原权利人,由其负责证明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存在。
若原权利人无法提供有效
证据证实其恶意性,则此时便可推定受让人先前确属善意矣。
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受让人在获取该项财产过程中所付出的价值,必须与其所得到的利益相对等,即必须附带同等数额的财产或现金支付。
而无偿获得之财产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