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乃是由侦查、
起诉与审判机构在
刑事诉讼环节中,对于尚未遭受
刑事拘禁但已被刑事
追责者,为了防止他们逃离侦查、起诉及审判的监管,从而宣布其必须提请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同时开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此类人员在收到召唤之际立即例行报道,进而维护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一种重要
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
累犯而言,因其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较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