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核心职能主要涵括以下几大领域:
首先是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其负责管理或者应该由其进行管理的遗产必须进行全面的盘查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制成遗产清单以便进行管理;
其次,为了确保遗产妥善保管,遗产管理人有权采取必要之行动,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倘若认为单纯通过1般的处理手段无法达到保全遗产的目的,遗产管理人则有权行使相应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举例如变卖、修缮等方式以保持遗产的良好状态;
最后,为了减少
纠纷并
保证各方权益,遗产管理人需要发布公告及实施通知书的角色,使遗产所有方以及财产受益者(
继承人、
受遗赠人、死亡者生前的
债权人)受到通知与告知,从而使他们能在厘定和分配遗产或债权时有所依据且具备足够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
债权债务;
(五)按照
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