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过程中,维修资金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承担责任。
对于那些购买了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类物业的业主们来说,他们需要按个人所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缴纳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每单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中所负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