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在
刑事案件中的
犯罪行为满足一定条件之下,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视为犯罪行为,既然不构成
犯罪,应被视为一般的
违法事件,那么人民检察院自然无法启动
诉讼程序并作出起诉裁决;
其次,依据
刑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已经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不再进行追诉处理,这主要是由于犯罪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殆尽,因此再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亦无太大必要;
此外,对于那些特定类型的犯罪人员,依法享有减免
刑罚的权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可对此类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或
提起公诉;
最后,当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亡时,这也就意味着已经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从而使得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大打折扣。《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