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团体性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律裁决过程中,每个人在整个
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那些组织并领导了
犯罪集团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人——亦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首犯”,应当按照该集团实际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来加以判
处罚责。
而在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其中某一人士仅扮演着次要的角色,或是在完整的犯罪行为中仅仅发挥了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就被视为“
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应予以适度的从宽处理、适当减轻其
刑罚责任、甚至有可能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