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内产生了外债,那么另外一方面对这一
债务该不该负责偿还,这需要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来得出结论。
假设夫妻中的某一位在其婚姻延续的时期之内,以个人名义负的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那么这种债务就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另一个配偶也需要一起分担这个经济负担。
然而,如果这位配偶在成功的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以他个人名义累积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之外,那么这样的债务便不再被认为是共同责任,另一位配偶也就无需对此负有任何还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