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有不法分子对医院声誉构成侵害,医院有权请求该
行为人立即终止其侵害行为,并与其展开权益磋商,以明确
侵权事件的缘由,同时确定相应的
赔偿额度。
若经双方反复平等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医院可通过法律途径来遏制侵害其基本权益的进一步扩大,以此确保自身荣誉不受损害。
严重情况下,如因
侵权行为带来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医院亦有权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行政和
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