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规范,具有破坏性与危害性的
犯罪行为,其定义特指那些谋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非法手段来控制、剥夺妇女人身自由及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性儿童侵犯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恶性案件,将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附带数额不等的
罚金;
如在案件过程中有任何加剧
犯罪性质、增加受害者痛苦程度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行为表现,则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附带有偿付罚金或
没收财产等
附加刑事惩罚措施;
若是情节极其严重,例如涉及器官贩卖、儿童受虐或引发流动人口危机等情况时,最高可
判处死刑,并依法执行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