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长者们有权自行订
立遗嘱,然而,唯有在满足下列严格的条件后,这些
遗嘱才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且生效的:首先,在立下遗嘱之际,必须保持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即长者务必处于意识清醒并且能进行自主思考的状态;
其次,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长者应确保个人未曾遭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或欺骗,从而使得所制定的遗嘱能充分体现其内在最真挚的意愿;
第三,欲使遗嘱能够真正具备法效应力,需
保证遗嘱中的各项内容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且这些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
法规,同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归属于长者个人;
最后,为了确保那些因身体残疾或者失去工作导致无法获取收入而生活困苦的
继承人们的基本生存权益,长者们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留下必要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