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明确规定,若诈骗公私财物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时,应被评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所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适用于上述
立案标准的总数额范围内,共同协商并最终确定该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3.这一立案标准的确立,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关联,因此授权地方自主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最高法院予以备案。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对于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其
涉案金额仅仅只是衡量是否构成
犯罪的因素之一。
在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
报案之后,是否能够启动
立案程序,还需经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之后才能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