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皆可自主决定无偿捐赠自身器官或遗体,这是无可争议且得到法律明确支持的。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享有法定权利,依照
法规自主做出关于自愿无偿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以及遗体之决策。
当一个自然人决定无偿捐赠其器官或遗体时,他(她)应以
书面形式确认并表达同意捐赠的意向,或者也可以在生前通过
遗嘱进行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
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
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