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
传唤通知书》上的讯问结束时间这一问题,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这一情况下才能采用注明的方式处理,而并非在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的场合必需如此操作。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此信函,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按期赴约接受传唤,从而导致
刑事传唤的行动以失败告终。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来
保证行动顺利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