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非法拘禁犯罪的
诉讼程序中,倘若相关情况符合下列各项条件,那么
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的:
首先,该犯罪嫌疑人或许会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经过初步判断,他们所犯下的行为并不会对社会造成过于严重的危害性,此时便可采用取保候审手段来保障其自由;
第三,假如某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严峻并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也能避免对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过多的干扰和不良影响;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经度过了
羁押期限却仍未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为了确保
诉讼能够持续进行,就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