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
离婚在诸多方面具有差异性。
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就
起诉的权力主体而言略有不同。
对于离婚一事,应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有权提出;
而废止婚姻的请求权,则可由男女两方
当事人、与事件有关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权力的机构共同行使。
其次,在行动效力及其持续时间的设定上存在显著的差别。
通常情况下,成功
办理离婚手续后,该婚姻关系便会自当次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正式失效。
然而,若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其
自首次
婚姻登记之日起即已无效,且宣告婚姻无效这一决定可追溯至过去之即日。
最后,这两种情况出现的缘由也有所区分。
离婚的主要缘由往往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具体表现在夫妇间的情感恶化严重等因素之上;
而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往往是违背了婚姻成立所需的法定前提条件,
违法行为已然形成既定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