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中,如若另一方拒绝让您探望子女,您有权
提出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和确保您的
探视权得以行使。
倘若您与前配偶之间的
离婚纠纷已由法院作出裁决,其中包括具体的探视方案,在此情况下若另一方未依约履行您的探望权,那么您作为权利方有资格向更高级别的
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当涉及到子女探视权的
强制执行程序时,法院通常仅执行排除妨碍的权利,而不会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性干预或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