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造假冒
伪劣肥料的
犯罪行为是由以下几个要素组合而成:
首先,此类
犯罪的
行为人通常为普通公民或
法人;
其次,其主观动机必须是明确的故意心态;
再者,该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严格监管体制以及宝贵的农业生产环境;
最后,其实际活动主要表现为违反特定的生产管理
法规,从而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了诸如假冒伪劣肥料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资料,并且由此导致国家蒙受了不小的
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