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处罚程序过程当中,行是判断承担绝对
举证责任的主体。
这乃是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
行政处罚法》所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倘若有关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被视为依法应受行政惩罚之事件,那么行政机关则须坚决贯彻实体审查原则,对
违法情势及其关联性进行深入的考究,避免出现任何因缺乏实体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关于行政处罚的
证据类型,则可以具体细分为诸如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以及
当事人陈诉等多种形式;
同时,亦包括鉴定材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
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
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