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假释期间届满之后,倘若罪犯的刑期尚未告终,则应该立即实行收监措施。
就人
民法院针对罪犯作出的临时性
假释决定而言,应当交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进行通知并交付相关法院依法执行,以便能够迅速地完成收监程序。
同时,对于暂时得以
缓刑执行的罪犯,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立即执行收监:
首先,若发现该罪犯并不符合缓刑执行的条件;
其次,如若严重违反了关于缓刑执行的监管管理规定;
最后,即便缓刑执行的情形已然消失,但若罪犯的刑期还未期满同样需要马上实行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