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孕妇并不算被判处监禁,此期间为非监禁性
羁押。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
拘留期限不可用以折抵任何
刑事处罚的执行时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就相关条款中指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
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案件;
或者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风险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