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警方实施
虚假指控的
违法行为,不论其性质是否轻微,均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然而,倘若这种虚假指控的情节极其恶劣,且符合
立案标准,可能涉嫌构成更为严重的
诬告陷害罪名。
毕竟,身为警方的工作对象往往与
违法犯罪行为有着密切关联,经常处于对立状态中,而且两者接触的机会也相当之多,因此受到被恶意编造虚假指控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然而,根据法律条文规定,警察乃属特殊的
公职人员群体,对于此类诬告行为具备较高的分辨能力,因此,审判机构普遍不会将这些诬告警察的行为视为诬告陷害
罪名,严加惩治。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
刑法典并未将警察列为特定的
被害人保护对象,相反,对于诬告警察的行为与普通公民受类似冤枉的案件在实质定性方面并无太大区别。《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
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